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39號原告 吳梅麗
吳梅琴 吳梅貴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耀賢 律師被告 吳皆興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張立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8萬816元【計算式:64.88×68200+0000000×3=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39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