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9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曹福成 相對人即債務人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智明 即竣溢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捌拾伍萬貳仟玖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917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001│2,000,000元│民國108年10月2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002│2,852,917元│民國108年12月3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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