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聲請人 趙東檉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蘇順榮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張簡旭文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李昇銓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理人 廖克修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葉雅雯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柯艾玉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代理人 徐月芬 債權人尚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木蘭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趙東檉自中華民國一0四年九月三日上午九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等文件,以書面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各類所得清單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號卷宗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4年9月3日上午9時公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書記官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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