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2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交簡字第2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簡字第283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文宗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竊盜案件」應更正為「過失傷害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竊盜」記載,應係「過失傷害」之誤載,然此文字誤載,經核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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