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2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155號原告 吳水嬌 被告 張志祥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2年度審易字第20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李佳穎法官高上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