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48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杰修 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任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8日所為之112年度訴字第174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萬5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敘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昭仁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書記官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