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8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減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妨害婚姻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詐欺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英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