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97號上訴人 陳榮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玖仟貳佰柒拾叁元(5,000,000-3,160,727+90,000=1,929,273),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零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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