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矚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矚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矚訴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冠麒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具保人 呂王麗玉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1555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呂王麗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王冠麒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3萬元,經具保人呂王麗玉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未果,此有本院審判筆錄、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拘票、報告書等資料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張永輝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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