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姿妘郭鈴玉 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據本院調查債務人之財產僅有2003年份之汽車價值15,000元,經債權人會議議決同意可由債務人提出等值之現金進行分配,有債權人會議筆錄、本院105年2月22日函文附卷可參。綜上,前揭財產等值現金經債務人解繳現款到院後,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是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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