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9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五五號
聲請人甲○○
送達代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五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曾部倫法官林庚棟~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四0五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傅梅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九十年八月二十日│壹拾柒萬玖仟元│0000000│││││業部│││││└─┴─────────┴─────────┴───────────┴────────┴────────┴──┘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