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25號原告 楊妙芬
林子茵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林翃睿 被告 黃存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審交簡字第1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劉正偉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又甄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