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5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滿州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潘憲政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藍彤穎郭孟麟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之計息(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100元,然交易明細表內之本金則為13,332元,故請釋明本件之本金(可計息)金額為何。
二、依據交易明細,催收最後之計息時間為106年6月30日起至
106年12月29日止,故請釋明本件之利息起算日得從106年6月29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三、本件經核借據有關違約金之約定係「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按放款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六個月以上者,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然本件請求之違約金計算方式則為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按利息「加」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利息「加」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與借據之約定不同,請釋明請求之依據為何?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或更正為借據約定之計算方式。
四、請提出本件之交易明細。(須可看出欠款餘額、本金、利息起算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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