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簡字第437號上訴人即被告 彭丁妹 上列上訴人與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9,800元(計算式:21平方公尺×3,800元=7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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