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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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8117號債權人 宋長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羅明庚孫定華牟崇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對債務人孫定華、牟崇德之請求原因事實。
二、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羅明庚三人共同給付新台幣36萬元?或請求債務人各給付12萬元?如係請求債務人各自給付,應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 司促 字第 28117 號裁定(102.11.21)【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 桃簡 字第 115 號(103.04.23)[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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