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智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智字第10號反訴原告即被告台灣德瑞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炳盛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 律師
戴一帆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窩窩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峻瑋 訴訟代理人 許惠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未註明幣別者,下同)6,390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
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應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額而言(最高法院97年度台簡抗字第20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反訴原告起訴聲明為:「㈠反訴被告應向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將『http://www.flothy.com.tw』網域名稱辦理變更登記為反訴原告所有。㈡反訴被告應向GoDaddyGroupincorporated將『http://www.flothy.com』網域名稱辦理變更登記為反訴原告所有。」,核其起訴目的係請求反訴被告應將「http://www.flothy.com.tw」、「http://www.flothy.com」網域名稱辦理變更登記為反訴原告所有,反訴原告雖主張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二網域建置費用共583,899元為準,惟該價格僅係上開二網域於民國105年之建置費用,並非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故仍應以上開二網域變更登記為反訴原告所有所受之現有利益為準,而依反訴被告所提供網頁資料可知,上開二網域價格分別為1,543,560元、美金1,131元(見本院卷一第305、309頁),是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78,700元(計算式:1,543,560元+【美金1,131元×反訴原告起訴之日即107年9月13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1.07】=1,578,7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扣除前繳裁判費6,390元,尚應補繳10,2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