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78號聲請人 朱冠霖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書記官沈筱玲┌──────────────────────────────────────────────┐│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陳阿嬋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104年2月20日│8,100元│0000000│││││社南屯分社│││││├──┼─────────┼─────────┼──────┼──────┼──────┼──┤│002│ 郭凱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水│104年1月21日│28,420元│AC0000000│││││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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