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9974號債權人巴黎春天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溢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銘欽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主管機關報備證明(含管委會及最新一任主任委員就任證明)
二、債務人戶籍謄本。
三、釋明債務人現在有無居住於聲請狀內所載地址。
四、依聲請狀所示,請求金額11,070元係包含六期管理費,且各期費用之清償日均有不同,請更正表明各期費用金額,並分別詳列利息起算日(亦得均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