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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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64號原告 林文傑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被告 黃淑芬
蔡鎮國 林思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判要旨參照)。查原告主張其為被告黃淑芬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民法第242條前段及信託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黃淑芬與被告蔡鎮國間就附表一所示土地,所為贈與債權契約行為,及於民國107年8月8日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撤銷。㈡被告蔡鎮國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於107年8月8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黃淑芬所有。㈢被告林思慧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於107年10月12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並移轉登記予被告蔡鎮國所有。。㈣被告黃淑芬與被告蔡鎮國間就附表二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所為贈與債權契約行為,及於107年8月10日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撤銷。㈤被告蔡鎮國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於107年8月10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黃淑芬所有。㈥被告林思慧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於107年10月5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並移轉登記予被告蔡鎮國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如附表二所示土地及建物之價值為1,619萬9,029元(即612萬2,500元+310萬元+697萬6,529元=1,619萬9,02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二),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3,238萬7,868元〔計算式:人民幣703萬6,252.05元×4.603(即原告於108年6月4日起訴時之人民幣兌換新臺幣匯率)=3,238萬7,86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19萬9,0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4,5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14萬656元,尚應補繳1萬3,
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書記官吳婉萱附表一┌─┬───────────────────┬──────┬──┬────────────┐│編│土地坐落│土地面積│權利│交易價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新臺幣/元)│├─┼───┼────┼───┼──┼───┼──────┼──┼────────────┤│1│桃園市│楊梅區│富岡││1749│1,975│全部│3,100元(108年公告現值││││││││││)×1,975平方公尺(面積││││││││││)×1/1(權利範圍)││││││││││=6,122,500元│├─┼───┼────┴───┼──┼───┼──────┼──┼────────────┤│2│桃園市│楊梅區│富岡││1,750│1,000│全部│3,100元(108年公告現值││││││││││)×1,000平方公尺(面積││││││││││)×1/1(權利範圍)││││││││││=3,100,000元│└─┴───┴────────┴──┴───┴──────┴──┴────────────┘附表二┌─┬──┬───────┬───┬──────────────┬──┬─────────┐│編││基地坐落│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交易價額│││││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及│││││││料及房││用途││││號││建物門牌│屋層數│合計││範圍│(新臺幣/元)│├─┼──┼───────┼───┼────────┼─────┼──┼─────────┤│1│1959│新竹縣湖口鄉長│鋼筋混│第一樓層:135.69│陽台18.36│全部│65,740元(實價登錄││││嶺段1240地號│凝土造│第二樓層:135.69│││資料每坪交易價額)││││--------------│3層樓│第三樓層:79.44│││×〔350.82平方公尺││││新竹縣湖口鄉中│房│合計:350.82│││×0.3025〕(面積)││││平路2段538巷│││││=6,976,529元(元││││7弄12號│││││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