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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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064號聲明人即繼承人戊○○
420巷代理人甲○○
61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丁○○
356號上列聲明人戊○○、丁○○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
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屏東市瑞光里田中一橫巷65號)經本院於95年12月29日以95年度亡字第23號民事判決宣告於75年5月9日下午12時死亡,嗣經被繼承人之胞弟丙○○於97年9月1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聲請人始知悉(參見本院97年9月24日、10月3日訊問筆錄),是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於97年9月11日聲明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家事庭法官林美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書記官葉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