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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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251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相對人 劉家瑜 關係人 徐治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為民物權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7年7月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自己及債務人徐治宜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4,9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1,678,725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抵押借款約定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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