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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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8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榮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99年度偵字第159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鑰匙壹把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590號被告羅榮仁涉嫌竊盜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之鑰匙1把,係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將前開扣案物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為警查扣之鑰匙1把,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竊盜犯行所用之物乙節,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供承明確;而被告所涉前揭竊盜罪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59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正本、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