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2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2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269號債權人古典洋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宗 債務人雲之萁即雲幸如債務人 徐顥綸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徐宏誠 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民法第1153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於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負有限責任,是未表明於遺產範圍內之請求難謂合法,故債權人逾此有限責任外之請求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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