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533號公訴檢察官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現於台灣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兆嘉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533號公訴檢察官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現於台灣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