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27號債權人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債務人 尤曉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貳佰肆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95年11月5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99年12月23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9248元整,經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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