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8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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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810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億達交通有限公司張淑寬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億達交通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5年9月9日府產業商字第10592348400號函核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相對人張淑寬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億達交通有限公司之解散前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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