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91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龔義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478號、3428號、7032號、毒偵字第1692號),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9日所為之105年度易字第911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判決日期誤載為「105年1月19日」部分,應均更正為「106年1月19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判決日期「105年1月19日」部分,顯係誤載,惟對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尚無影響,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上開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胡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