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3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鄧凱勻 相對人 洪家茜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洪家茜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
3條第1項亦有明確規定。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洪家茜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1日裁定命其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並應釋明本件之請求依據。聲請人於108年6月12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