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5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理人 阮承禹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鍾明志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原始借據或陽信銀行已向法院聲請之本票裁定裁定書暨確定證明書,俾利釋明本件債務已屆期。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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