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588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4年度訴字第2588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70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書記官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