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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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99號聲請人丁○○
62號聲請人子○○
62號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丑○○聲請人甲○○
62號聲請人戊○○聲請人壬○○
72號聲請人丙○○
62號法定代理人甲○○
62號聲請人己○○
號15聲請人庚○○
號15聲請人乙○○○
72號聲請人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辛○○間丁○○、子○○、甲○○、戊○○、壬○○、丙○○、己○○、庚○○、乙○○○、癸○○○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繼承權拋棄書(須有丁○○等11人之印鑑章),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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