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0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0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0657號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玖佰陸拾元。
二、債務人甲○○所簽發之支票六紙之退票理由單(票號為FA0000000、FA0000000、FA0000000、FA0000000、FA0000000、FA0000000)。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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