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06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0655號債權人 黃盛茂 債務人 黃旭輝 債務人 吳濟宇 債務人 楊孟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6年度促字第20655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支票號碼││││(新臺幣)│即利息起算日││├──┼──────┼───────┼──────┼───────┤│001│96年2月28日│228,000元│96年4月1日│JU0000000│├──┼──────┼───────┼──────┼───────┤│002│96年3月31日│228,000元│96年4月4日│JU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