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724號原告丁○○被告甲○○法定代理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2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庭期前具狀說明是否將被告之法定代理人2人均併列為被告?及訴之聲明是否因當事人變更而有調整?並逕將繕本寄對造。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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