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917號
第2017號聲請人即被告 吳昌諺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昌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原命新臺幣(下同)10萬元交保,然被告無法以具保作為替代羈押之方式,而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0年4月15日執行羈押在案。本院於110年4月20日庭訊被告後,於110年4月23日諭令被告准以具保1萬元後停止羈押,而被告復再行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二、惟查被告業於110年6月3日以1萬元具保停止羈押,是被告目前已無具保停止羈押之必要及可能,從而其聲請礙難准許,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育嫻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