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交訴字第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交訴字第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訴字第7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木崑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1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楊木崑業於民國108年12月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被告既已死亡,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方宣恩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書記官連彩婷附件:檢察官108年度調偵字第199號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
犯罪事實
一、楊木崑前因侵占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6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民國107年5月9日日入監執行,嗣於107年8月3日保外就醫出監,竟在保外就醫期間,於108年1月11日下午1時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嘉義市○區○○○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途經同路與彌陀路口時,應注意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而依當時天候、路況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貿然闖越紅燈行駛,適有 唐彥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嘉義市○區○○路慢車道,由北向南方向駛來,閃避不及,2車發生擦撞,致唐彥受有右髖部及膝挫傷等傷害。詎楊木崑於肇事後,竟未採取任何救護措施,即騎車逃逸。
二、案經唐彥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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