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9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9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9933號聲請人 黃聖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子健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黃聖文」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聲請人應於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或提出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三、提出本票原本。
四、表明利息起算日。(註: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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