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0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0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0061號聲請人 劉安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展泓王淙顥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請撤回違約金之請求,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票據法第12條亦有明定,同法第97條亦定有得追索之金額,違約金非票據法規定得追索之金額,故聲請違約金部分,與前揭規定明顯有違,自屬無據而無理由。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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