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99號聲請人方正相對人 陳永財
陳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陳永財、陳建宏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欄位所示,及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61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審查,除聲請人所提訴訟費用計算書內列舉於民國111年10月4日支出戶政規費收據新臺幣30元部分,係本件訴訟繫屬前之支出,非屬法院於訴訟過程所命支出之法定訴訟費用範圍,不應列入訴訟費用計算,應予剔除外,本件相對人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首揭規定,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聲請人預納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11年度審字第5409號第一審地政規費1,600元聲請人預納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規費收據號(111)MA00000000第一審地政規費1,760元聲請人預納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規費收據號(111)MA00000000第一審鑑價費46,000元昊詮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收據NO00389合計57,950元附表編號姓名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訴訟費用負擔金額(單位:新臺幣)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單位:新臺幣)1方正3分之119,316元本件聲請人2陳永財3分之119,317元19,317元3陳建宏3分之119,317元19,317元說明: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61號判決確定。二、訴訟費用負擔金額欄係依據計算書核定之訴訟費用57,950元,乘以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得出,原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元,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三、因前揭訴訟費用均由聲請人預納,是相對人應分別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如「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欄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