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小字第48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鄉○○村○○○路○○號之
一,有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查,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