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保險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斗保險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7年6月19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9,784,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簡易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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