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重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重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重訴字第55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鍊輝選任辯護人詹文凱律師被告 林志文 選任辯護人 方正儒 律師被告 翁如月 原名 翁娟娟 選任辯護人 高素真 律師被告 陳鍊達 選任辯護人 胡智忠 律師
尤英夫 律師 黃宗哲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5號,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憲裕
法官游紅桃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桂玉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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