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淑珠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淑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淑珠前因犯傷害致死罪案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為鈞院,經判刑確定並已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鄧淑珠前因犯傷害致死罪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少連上訴字第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臺上字第298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7年8月6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3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15501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為101年8月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6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101年7月27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按。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蔡守訓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郁婷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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