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5號聲請人宜蘭縣五結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謝錫琴 代理人 賴麗蘭 相對人 林清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81條之17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依此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亦無既判力,故於形式上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而對於實體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應另提起訴訟,以資解決,而無不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定意旨併同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3年6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70萬元之最高抵押權予相對人,並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與連帶保證人林萬順於93年6月30日向其借款300萬元並約定分期清償, 惟渠 等自104年7月30日起即未依約按期清償,而已喪失期限利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件相對人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陳述意見意旨略以:第一、印章不對、第二存款簿存入為何沒寫名字?借錢為什麼沒寫名字?為什麼93年9月21日當天沒進錢?為什麼93年6月30日才接到錢(是不是沒身分證?是誰借錢?)第四、92年7月政府徵收補助93萬共82坪,我有錢,不用借錢,93年6月21日我農會有存款200萬,不需借錢,(不知道是誰借的)。第
五、農會自行扣93萬,我都不知,93萬都沒了等語。
四、經查:本件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土地謄本、借據影本、授信約定書影本放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本院於形式審查後,認自應依首揭說明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至相對人上開陳述意見之內容無非在於爭執其並未向聲請人借款,惟依首揭說明,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得為形式上審查,而相對人所為陳述核屬實體法律關係之爭執,本院於非訟程序自不得審酌,相對人自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不得於此非訟程序爭執甚明。
五、綜上,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蔡子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