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2311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訴訟代理人 陳賢清
上原告與被告 紀建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肆仟柒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被告目前在押法務部○○○○○○○○,若被告 陳報 願意被提解到庭,原告需先墊付提解費新台幣16,520元,先予告知。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書記官劉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