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 律師被告安埔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朱進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9萬6592元【即如附表所示地號土地中被告安埔有限公司所占用之面積,再按該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90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另補正下列二、所載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訴之聲明一、部分請求被告拆除、清空之「地上物」為何?分布於原告所有之何地號土地?請以附表載明,並提出現場照片【另請於照片上標明地上物占用之土地地號】。
(二)請提出109年2月18日終止委託契約函文之送達回證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書記官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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