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小調字第1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小調字第1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小調字第1626號聲請人即原告 林榆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林國裕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即被告甲○○之年籍、國民身份證號碼、住居所及正確送達住址,並補陳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於起訴狀相對人即被告住居所欄僅記載facebook.com/NEWCUXI,並未提出相對人之年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最新戶籍謄本等基本資料,致本院無從認定相對人之當事人能力及送達,其起訴程式即有欠缺,爰限期命聲請人補正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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