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9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已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罪名與宣告刑,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世旻┌─────────────────────────────────────┐│附表:│├──────┬──────────────┬───────────────┤│編號│一│二│├──────┼──────────────┼───────────────┤│罪名│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他人之電腦相關設備│紀錄,致生損害於他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58條│刑法第359條│├──────┼──────────────┼───────────────┤│犯罪日期│95年10月13日晚間7時22分許│同左│├─┬────┼──────────────┼───────────────┤│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查│案號│95年度偵字第26427號│同左│├─┼────┼──────────────┼───────────────┤│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後├────┼──────────────┼───────────────┤│事│案號│96年度桃簡字第630號│同左││實├────┼──────────────┼───────────────┤│審│判決日期│96年6月29日│同左│├─┼────┼──────────────┼───────────────┤│確│法院│同上│同左││定├────┼──────────────┼───────────────┤│判│案號│同上│同左││決├────┼──────────────┼───────────────┤││確定日期│96年8月1日│同左│├─┴────┼──────────────┼───────────────┤│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標準│││├──────┼──────────────┴───────────────┤│備註│上開二罪經本院96年度桃簡字第6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璟佳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