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832號聲請人 陳妍靜 相對人 陳金雄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6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附表二編號001、002之本票,因聲請人係於該本票到期日前為付款之提示,尚難謂執票人已合法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9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規定,尚不得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故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不符,應不准許,聲請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按執票人欲對於發票人行使追索權,依票據法第124條、第85條第1項規定應於到期日為付款之提示,始得為之。本件經核,附表二編號000-0000之本票,如附表所示其到期日均顯未到期,執票人尚不得為付款之提示,即不能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與法不合,應予駁回。另附表一之本票其利息超過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部分,依票據法第124條、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又違約金部分之記載為票據法所不規定之事項,依同法第12條規定,不生票據上之效力,該部分聲請人不得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表一:│├──┬───────┬────────┬───────┬───────┬─────┤│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109年11月12日│10,000元│109年12月10日│109年12月10日│CH0000000│└──┴───────┴────────┴───────┴───────┴─────┘┌─────────────────────────────────────────┐│附表二:│├──┬───────┬────────┬───────┬───────┬─────┤│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提示日│票據號碼│├──┼───────┼────────┼───────┼───────┼─────┤│001│109年11月12日│10,000元│110年1月10日│109年12月10日│CH0000000│├──┼───────┼────────┼───────┼───────┼─────┤│002│109年11月12日│10,000元│110年2月10日│109年12月10日│CH0000000│├──┼───────┼────────┼───────┼───────┼─────┤│003│109年11月12日│10,000元│110年3月10日│109年12月10日│CH0000000│├──┼───────┼────────┼───────┼───────┼─────┤│004│109年11月12日│10,000元│110年4月10日│109年12月10日│CH0000000│├──┼───────┼────────┼───────┼───────┼─────┤│005│109年11月12日│10,000元│110年5月10日│109年12月10日│CH0000000│├──┼───────┼────────┼───────┼───────┼─────┤│006│109年11月12日│10,000元│110年6月10日│109年12月10日│CH0000000│├──┼───────┼────────┼───────┼───────┼─────┤│007│109年11月12日│10,000元│110年7月10日│109年12月10日│CH0000000│├──┼───────┼────────┼───────┼───────┼─────┤│008│109年11月12日│10,000元│110年8月10日│109年12月10日│CH0000000│├──┼───────┼────────┼───────┼───────┼─────┤│009│109年11月12日│10,000元│110年9月10日│109年12月10日│CH0000000│├──┼───────┼────────┼───────┼───────┼─────┤│010│109年11月12日│10,000元│110年10月10日│109年12月10日│CH0000000│├──┼───────┼────────┼───────┼───────┼─────┤│011│109年11月12日│10,000元│110年11月10日│109年12月10日│CH0000000│├──┼───────┼────────┼───────┼───────┼─────┤│012│109年11月12日│10,000元│110年12月10日│109年12月10日│CH0000000│├──┼───────┼────────┼───────┼───────┼─────┤│013│109年11月12日│10,000元│111年11月10日│109年12月10日│CH0000000│├──┼───────┼────────┼───────┼───────┼─────┤│014│109年11月12日│10,000元│111年2月10日│109年12月10日│CH0000000│├──┼───────┼────────┼───────┼───────┼─────┤│015│109年11月12日│10,000元│111年3月10日│109年12月10日│CH00000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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