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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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9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雋綸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毒偵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五日所為一一○年度易字第四○五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羅雋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毒偵字第116號),前經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10年度易字第405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5日裁定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惟現有不宜改依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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